财务处

内蒙古自治区团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29 09:50    点击:[]    来源:

为了严格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明晰教职工费用报销手续,规范统一报销程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性借款有关规定

1.因公务借款,需统一到财务处领取借款单,借款单上的各种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并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财务处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教职工借款要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制度.

3.公务结束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一般不再予以办理借款手续。

二、报销审批的有关规定

(一)日常报销的规定

1.统一到财务处领取报销单,由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后方可办理签字手续进行报销。

2.开具发票时付款单位统一填写为:内蒙古自治区团校。

3.超过1000元购买物品,一律转账支票支付。

(二)出差报销的有关规定

1.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元/人/天)

区 内

区 外

150元

300元

2.出差补助标准(元/人/天)

区 内

区 外

65元

85元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因公出差人员一律不得乘坐飞机、软卧,如特殊原因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4.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乘坐出租车、公交车一律不予报销(其含在补助中)。

5.教职工出差返回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及有问题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6.探亲差旅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7.司机市外出车要有部门派车单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

三、支付工程款有关规定

1.需开具正式发票。

2.需有施工合同或项目审批单和必要的工程结算审批报告。

3.开出支票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名称,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批报告相一致。

四、购买固定资产的有关报销规定

1.凡购买单价超过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超过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及校内各单位购买的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须凭发票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2.购买的图书资料,需凭购书票据到图书馆办理图书验收手续,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履行报销手续。

3.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五、校内职工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填报规定

1.人事处、教务处每月报到财务处的各种发放表格,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签字、分管院长,财务处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予以发放。每月一次,按月结清。

2.发放后的各种津补贴、岗贴、工资表由财务处通知各部门领取。

六、签字(财务处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及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四,其他时间不予以办理。

七、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团校财务处

2012年3月26日

上一条:关于2012届毕业生学杂费结算及饭卡退费手续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催还学院教职工暂借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