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明晰教职工费用报销手续,规范统一报销程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因公务借款,需统一到财务处领取借款单,借款单上的各种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并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财务处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3.公务结束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一般不再予以办理借款手续。
1.统一到财务处领取报销单,由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后方可办理签字手续进行报销。
2.开具发票时付款单位统一填写为:内蒙古自治区团校。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因公出差人员一律不得乘坐飞机、软卧,如特殊原因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4.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乘坐出租车、公交车一律不予报销(其含在补助中)。
5.教职工出差返回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及有问题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7.司机市外出车要有部门派车单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
2.需有施工合同或项目审批单和必要的工程结算审批报告。
3.开出支票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名称,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批报告相一致。
1.凡购买单价超过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超过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及校内各单位购买的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须凭发票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2.购买的图书资料,需凭购书票据到图书馆办理图书验收手续,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履行报销手续。
3.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1.人事处、教务处每月报到财务处的各种发放表格,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签字、分管院长,财务处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予以发放。每月一次,按月结清。
2.发放后的各种津补贴、岗贴、工资表由财务处通知各部门领取。
六、签字(财务处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及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四,其他时间不予以办理。
七、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