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1-2012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0-12 13:22    点击:[]    来源:

各系(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1]9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201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系(部)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7]58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规范程序,加强监督,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二、评选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上学年思想品德被评为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贫困生;

6.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7.本学年没有获得过2000元以上大额资助。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上学年思想品德被评为较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9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贫困生;

6.本学年所获各类资助总额不足5000元。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5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学校优先资助特困生,并依次类推。

三、申请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后提交班主任。

2.各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按评选通知的要求,确定资助名单(国家助学金需要确定档次),将评选结果上报所在系(部)进行审核。班主任必须参与到本班级的评议工作中,进行具体指导。

3.系(部)审批:各系(部)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并在所在系(部)范围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上报到学生处。

4.学院公示:学生处复核各系(部)审批上报的人选后,整理并公示3天。

5.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四、时间安排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个人申请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班级民主评议时间为10月15日;

2、系(部)公示审批时间为10月16—17日,并于10月18日交到学生处;

3、学院公示审批时间为10月19—21日.

(二)国家助学金:

1、学生个人申请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班级民主评议时间为10月15—16日;

2、系(部)公示审批时间为10月18—19日,并于10月20日交到学生处;

3、学院公示审批时间为10月22—10月25日。

五、上报材料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系(部)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各一份(加盖公章、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程序、档次划分、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六、具体工作说明

1. 自2010年起,国家助学金标准提高到生均每年3000元,请各学院按照文件规定,分档确定各年级、班级具体资助指标,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资助面,即资助总人数不得改变。

2.各系(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一旦发现违规现象,资助指标作废。

3.学费较高的个别专业学生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兼得三等国家助学金,不得兼得一等、二等国家助学金。个人大项资助总额不得超过7000元。

5.各系(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平分,切实将指标落实给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doc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汇总表.xls

学生处

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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