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使各项资助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开展我院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各系(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规范程序,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认定工作。
2、各班级应以班会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使同学们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与程序。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2011-2012学年内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这些资助项目都对学生的贫困生资格和贫困等级有直接要求,因此班主任必须深入班级,亲自参加、主持本班的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4、班级民主评议应根据学生情况具体区分,有穿着高档服装、拥有高档数码产品等高消费现象或挥霍浪费等恶习的学生不应进入评议范围。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凡在2011-2012学年准备申请我院贫困生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选和认定过程严格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评选比例为特殊困难学生5%,困难学生10%,一般困难学生20%。
3、系(部)审批:在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的前提下,经过不少于两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部)再进行审批与公示。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份留存系(部)存档。同时,各系(部)将认定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贫困生认定情况工作报告(一份)报到学生处。
4、学院审批:学生处将根据各系(部)上报情况予以审批并公示。
三、时间安排
1、在校生:2011年8月25日-----2011年9月10日。
2、新 生:2011年9月19日-----2011年9月30日。
3、2011年10月10日前,各系(部)将认定情况报到学生处。
特此通知
学生处
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