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8﹞2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201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各系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规范程序,精心布置,周密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评审工作。
2、各系要严格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73号)文件要求,规范程序,加强监督,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3、各班级应以班会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73号)文件,使同学们了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依据与程序。
二、上报材料内容和时间安排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系报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各一份,内容包括: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程序、档次划分、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1、2018年9月26日前,各系完成公示并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候审名单。
2、2018年10月12日前,各系完成公示并上报国家助学金候审名单。
三、其他说明
1、各系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一旦发现违规现象,资助指标作废。
2、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或社会各界各类奖助学金5000元以上者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于其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
3、各系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平分,切实将指标落实给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4、在申报各类奖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联系人:关呼格吉乐 6609762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文件汇总
学生工作处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