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关于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通知

时间:2018-12-29 14:32    点击:[]    来源:

全体教职工:

按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政策解读详见附件:《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现需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我校采集方式为APP端填写(添加公众号“薪税保”),不愿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单位的,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此项工作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认真阅读,如实填报,如有申报不符,造成损失由个人负责。对于虚假填报者,税务机关将记入纳税人诚信记录,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全国个税服务热线:12366、4001007815

附件: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计划财务处

2018-12-29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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