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处(室),有关部门:
为全面真实地反映我校教职工在科研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决定开展2020年度科研成果统计工作。请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填报,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电子版、打印好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成果(工作量)统计表、学术成果登记表、鉴定获奖学术成果登记表、学术交流登记表、科研立项课题登记表、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登记表统一交到科研处。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统计范围:
1、各类科研成果统计的起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标有ISSN或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译文);
3、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和论文集;
4、在省(区)级以上举办的展览会、专业比赛上展出的文学艺术创作成果,以及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出版的画册专集等;
5、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6、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2020年获得专利的成果;
7、获得科研奖项的成果;
8、被《SCI》、《EI》、《ISTP》、《SSCI》、《ISR》、《CA》、《MR》、《PA》、《BA》、《SA》、《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科学院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刊物转载收录的成果;
9、2020年的科研立项课题;
10、2020年各系自主举办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
二 、学术交流统计范围
2020年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省(区)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学术论文集的论文要注明论文集的名称和出版社的名称。
三、注意事项
1、各种学会、协会以及期刊社所组织的非政府性质的获奖科研成果不予统计。
2、成果需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3、每项成果仅限登录1次,重复出版、发表的成果不得重复登录;去年未报的成果,今年可以补报。
4、每项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如实填写。如第一完成人不在,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如第一完成人非我院人员,可由合作者填写,同时在第一完成人姓名的右上角标注“*”号。
5、成果如属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科学研究、高校古籍研究、中央其他部门、自治区、国际合作、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外资、其他项目产生的成果请在备注栏内说明。
请各部门认真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统一报送。
如有不详之处,请与科研处联系。
联系人:银花 电话:6609798
附件1.表1
附件2.表2--6
科研处
2020年3月5日
上一条:关于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青春志愿行 建功新时代”全区共青团 2021 年学雷锋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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