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院政字[2009] 23号
关于开展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了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激发全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增强科研意识,推进科研创新,从根本上提升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经学院研究决定,开展我院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参评对象及范围:
1、参评对象:我院在职教职工(含聘用人员)。
2、评奖范围: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公开发表、鉴定的成果。
二、奖励等级
本届评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获奖成果比例不超过申报成果总数的6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获奖成果总数的20%;二等奖不超过获奖成果总数的30%;三等奖不超过获奖成果总数的50%。
三、评奖程序及申报要求:
1、评奖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系部学科评审组推荐、院评奖委员会评审、学院审定和颁奖等步骤进行。
2、各系部学科评审组先进行初评,按照申报成果的质量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并填注推荐意见。
3、本届评选实行“降一等淘汰制”。(降一等淘汰制:只能参加申报等级和下一等级的评选,降一等级后仍落选,即被淘汰)。
4、每位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每项申报成果需交评审费50元。
5、评奖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成果原件和复印件(著作类只需复印封面、目录及版权页)及成果佐证材料。评奖原件嗣后退还本人。相关复印材料由学院存档,不予退回。
6、《申报表》及《评奖工作实施细则》可从科研处网页下载。
7、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本部门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院科研处,不接收个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银花 联系电话:6609755
特此通知
附件一: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二: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
内蒙古师大青年政治学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院 第十届 科研成果 评奖 通知
抄 报:内蒙古师范大学科技处
抄 送:学院领导
发 至:各(系)部、处室
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 2009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一:
关于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
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届评奖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每项科研成果的奖励做到公正、合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奖范围与原则
(一)本奖项仅受理我院在职教工或单位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形成的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成果。
(二)本届评奖受理的科研成果形式为:公开出版和发表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系列论文、研究报告、文艺创作等。其中研究报告必须在评奖时限内通过学院级以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或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的使用证明方予受理。
(三)申报本届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申报人为第一作者,且署名为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
2.在成果归属权或研究人员名次排序(含外单位人员)等有争议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3.凡成果已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科研、教学正式奖项(颁有证书)的,不再申报本奖励。
第二条 评审条件
(一)本奖项按下列四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系统性、稳定性;
2.成果所达到的水平和研究难度;
3.对该研究领域学术发展的推动程度;
4.研究成果的社会反响及对社会进步的意义。
(二)获得一等奖的成果应在国内学术界具有一定的影响;研究水平高,研究难度大,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对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二等奖的成果应达到同类研究的自治区的先进水平或较高水平,并具有较大的研究难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系统性;对本研究领域有公认的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三等奖的成果应在同类研究中达到本学科的较高水平;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研究难度;研究工作应具有创新性和系统性;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评奖程序和办法
本届评奖采用个人(含集体)申报,系部学科评审组(或部门)推荐,院评奖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成果原件一份和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鉴定证书、论证报告、应用证明、引用材料、社会反响证明等)提交学院评奖委员会。
(二)科研处在进行全面形式审查、整理后,提交学院评奖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学院评奖委员会依照评审标准,通过综合评比、打分方式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确定成果等级。评奖委员会委员应严守评审纪律,成果申报人及参与人为评奖委员会成员的,在评审该项成果时要回避。
(四)学院评奖委员会在评审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在校内予以公布,接受异议。提出异议者需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学院评奖委员会投诉。投诉书应写明异议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异议内容,并提供事实依据。对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提出异议的不受异议期限制。
第四条 评奖组织
(一)学院评奖委员会下设各系部学科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
(二)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奖励实施
(一)学院评奖委员会批准预获奖的成果,由科研处发布公告,从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即批准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