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各类重大活动报告审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09-24 11:06    点击:[]    来源: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重大活动指我院师生在校内外举行的不同规格的会议、集会、报告、展览、庆典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商贸、人才交流等各类活动,亦包含外单位经批准在我院举办的上述活动。

二、活动上报形式分为报告和审批两类。需要报告的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1日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各类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见附表1),分别报办公室、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备案;需审批的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3日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各类重大活动审批(备案)表》(见附表2),经学院有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批准,报办公室、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三、需要报告及审批的活动:

1.各系(部)、处室以及各类社团在校内组织的各种学生活动及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

2.各系(部)组织学生校外考察、旅游及参加其它大型活动;

3.由外单位租用或借用我校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须按照相关规定,由场地管理部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保卫处备案,同时主办部门、承办部门以及场地提供部门必须签定合同书,明确各方在活动中的责任。合同书中应特别明确安全消防责任。

4.在我院举办的有重要领导和来宾参加的各类重大活动,须由主办单位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四、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要求

1.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邪教和传销活动,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2.各类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活动场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预防火灾;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

3主办单位应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必要时可由保卫部门协助主办单位维持秩序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4.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领导、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5.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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