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使各项资助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5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开展我院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各系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规范程序,精心布置,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认定工作。
2、本次认定对象:除2017年毕业生外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2017-2018学年内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其它社会资助。
4、班主任作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必须深入班级,亲自参加、主持本班的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5、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原则上不宜替换。
6、有高消费现象或挥霍浪费等行为的学生不应进入评议范围。
二、申请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本人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老生只提交《申请表》即可)。
2、班级民主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组长签字后上报系审批。
3、系审批:各系将班级上报的候选名单经过至少三天的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批,汇总并上报学生处。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留系存档。
4、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系上报的数据予以审批并公示。
三、时间安排
1、2017年4月10日,各系组织学生开始申请。
2、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16日,各班级评议小组完成学生申请认定材料的评议,完成班级民主评议。
3、2017年4月17日—2016年4月20日,各系予以审批。
4、2017年4月21日—2016年4月24日,各系公示并上报认定情况工作报告材料。
5、2017年4月25日-4月28日,学生工作处完成审批汇总。
6、2017年5月3日-5月7日,公示5天。
学生工作处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