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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苏德额尔敦等十一名学生处分的决定

时间:2017-07-09 15:42    点击:[]    来源:

苏德额尔敦(学号20162301232)系我院蒙汉双语系2016级应用日语班学生;乙布格乐(学号20162301190)、诺和日斯格(学号20162301163)、乾达木尼(学号20162301240)、青锋(学号20162301187)、海日罕(学号20162301194)系我院蒙汉双语系2016级应用日语班学生。该六名学生于2017年3月20日晚饮酒后在金宇文苑附近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打伤他人。经查实,本次打架事件属实,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邓利君(学号20151300734)系外语系2015级英语教育班学生,在2017年5月27日该生因与学管会查宿舍发生冲突并殴打学管会成员。经查实,本次打架事件属实,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李北辰(学号20151300572)、系我院旅游管理与服务系2016级旅游管理班学生,该生于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在校期间多次旷课,李贞言(学号20151300941)系我院旅游管理与服务系2015级空中乘务班学生,该生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与任课老师发生冲突,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李铁尭(学号20151300975)系我院旅游管理与服务系2015级空中乘务班学生。该生于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在校期间多次夜不归宿并找人代替本人销假,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李若汐(学号20151300973)系我院旅游管理与服务系2015级空中乘务班学生。该生于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在校期间多次夜不归宿。

为严明校规校纪,警示其他同学,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17〕12号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苏德额尔敦、乙布格乐、诺和日斯格、乾达木尼、青锋、海日罕留名同学记过处分;由于邓利君同学事后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良好,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17〕12号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邓利君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17〕12号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李北辰同学记过处分;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17〕12号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李贞言记过处分;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17〕12号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李铁尭记过处分;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17〕12号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李若汐留校察看处分。

特此决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大青年政治学院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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