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团委召开机关系统财务
管理工作会议
2007年10月17日下午,自治区团委召开机关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由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刘春主持,自治区团委书记胡达古拉,副书记张晓兵出席会议并分别作了讲话,副书记陈晓东,副巡视员、我院院长龚明珠出席会议。自治区团委机关各部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团委机关领导就前一阶段的系统财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今后的财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根据会议精神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学院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理顺资金管理渠道,节约经费开支,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学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业务费
1、 学院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经学院批准的收费项目,如财产押金,违纪罚款、证件工本费、上机费等,要严格按收费手续开具财务收据,并将所收费用全额上交学院财务纳入统一管理。过期不交者,该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年终取消评先资格。
2、 学院经费,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全年工作计划统一制定支出预算。财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每笔费用由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方可开支。
3、 各部门申请使用经费,须由部门负责人亲自把关,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支出项目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切实用在实际工作中,禁止以部门及个人名义支付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4、 财政拨款的专款必须专用,开支时由资金使用部门报经费支出明细及预算,经分管院长签字,财务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再由财务报财政,方可开支。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如有结余,由财务处收回,按专项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5、 学院维持日常办公所必须的公用经费的开支,如人员工资、水电费、电话费、汽油费、汽车养路费、保养费等,由财务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6、 学院购置的所有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以及各部门在会议或活动中购置的物品,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经保管验收签字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7、 在市内居住的教职工外出办公事,一律不允许乘出租车,特殊原因,必须经院长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招待费,必须安排的,经院长批准。
8、 教职工无论因公因私办事从财务所借款项未报帐的,要及时到财务处报帐、还款。否则自下月起从工资中扣除其欠款。
二、 差旅费
1、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借差旅费,须经分管副院长同意,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办理预借差旅费事宜。
2、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税务局统一发票报销,住宿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我们单位副厅级领导300元,其余职工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3、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必须经过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超硬席部分的费用自理。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其余的车船等费用一律不报销。
4、 其它
(1)出差人员外出开会、学习期间(如交纳会议费、培训费的)一律不得领取出差补助。外出学习,参加各类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必须是统一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2)学校司机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补助。
(3)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院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4)工作人员调动前,办公室办理组织关系时必须通过财务处,查清有无欠款,如有欠款必须在清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浏览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请客、送礼、游览等。如确实需要,需经院长批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三、 财务报销
1、财务报销必须是本单位教职工,外单位人员一律不接待。
2、财务报销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分管院长、院长助理审核,院长批准方可开支。
3、购买物品的发票必须是正式发票,必须附明细,写明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按财产管理制度办理入库手续,保管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到财务签字报销。
4、支付印刷费、稿费、必须附明细;支出维修费、会议费必须附决算书及明细。
5、原则上100元以上不支付现金。一般不开空白转帐支票。需用转帐支票时,应问明对方单位的名称、帐号、开户银行以及支出的金额和用途。以上各项如有不清楚的,财务人员不得开转帐支票。
6、学院干部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由财务处长审批按探亲有关规定报销。
7、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由本单位职工办理报销、审批手续,财务一律不接待外单位人员的报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