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我校自2017年7月3日起,在学校财务处报销的增值税发票,学校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信息必须完整填写,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位老师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务必请开票方将内蒙古自治区团校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在发票上完整准确填写。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团校
纳税人识别号:121500004600502013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一间房
联系电话:0471-660979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5400624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