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关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知

时间:2017-06-20 09:32    点击:[]    来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致使部分窗口可以代开发票业务终止。为更好服务我校教师,财务处收到通知后及时与税务局联系办理发票申领业务。经过多日努力,我校增值税发票开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从6月20日起,计划财务处405室可以开始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对方单位要求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全称、单位地址、电话;我校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附学校相关信息)。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开支内容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对方单位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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