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处

关于团购住房缴纳房款和补签合同的通知

时间:2011-04-27 23:59    点击:[]    来源:

各位团购住房的教职工:

位于一间房团购住宅楼已经封顶,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现金付款的教职工需要再次缴纳20%的房款,经与内蒙古弘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后定于2009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到行政楼一楼国资处缴纳20%的房款,过时不候。

由于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交购房合同原件,经与内蒙古弘元房地产公司协商后定于2009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到行政楼一楼国资处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补签一份合同。

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请于2009年9月5日(星期六)之前把相关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后交到行政楼一楼国资处,过时不交贷款资料的教职工视为要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

以上内容,请各位教职工相互转告,过时不候。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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