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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院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4-27 23:59    点击:[]    来源:

各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于2007年3月19日发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07]119号),《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了全面落实《通知》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4月23日——5月15日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是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我院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对确保学院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我院进一步摸清家底,理顺关系,完善体制,实现资产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良好契机,并为顺利完成学院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龚明珠

副组长:乔宝荣 刘莉雅

成 员:白荣宽 王义和 赵可新 王英华 张桂兰

张晓宇 胡日沁毕力格 康灵姝 李 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主 任:刘莉雅

副主任:白荣宽

成 员:冯建平 王建文 杨丽萍 宝 音 秦 荣

办公室联系电话:6609799 6609333

2、各部门要设专人做好学院资产清查工作,并对本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逐一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准确上报。

3、各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统计报表交财务处。统计汇总工作完成时间为5月20日。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范围及内容

1、清查基准日按照财政厅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2、清查范围为全院各部门。

3、清查内容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各部门资产数量、损益认定以及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4月16日——4月23日)

(1)召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各部门负责人会议,部署清查工作。

(2)下发有关文件、表格,对各部门参与清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实施阶段(4月23日—5月15日)

(1)各部门对资产进行清理自查,做到帐帐核实、帐物核实,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帐实不符的要列出报废、丢失、损坏、出租、出借等原因,按要求填列报表,并于5月15日前交财务处。财务所根据报表调整帐务。

(2)财务处负责资产录入以及报表填制汇总工作,负责各类资金的整理及报表上报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基本情况及报表上报工作。

3、总结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学院将及时进行总结,对清查工作认真负责,资产使用管理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清查工作不重视,资产使用管理较差的部门和个人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精心组织,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指定本部门资产清查方案,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参与清查工作,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各部门负责人要主抓资产清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完整,确保本次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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